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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姚光星与池州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光星,池州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255号原告:姚光星,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姚献忠,东至县司法局洋湖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池州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书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光星与被告池州正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姚光星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对原告姚光星在案件受理费预交期内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董继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桂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