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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晓年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晓年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刑终字第0006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晓年(又名潘晓宇),无业。2010年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3月24日、2014年5月5日因吸食毒品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新县第一看守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晓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晓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原审被告人潘晓年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潘晓年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潘晓年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晓年撤回上诉。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刑初字第000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华斐审 判 员  余晓敏代理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付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