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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马某某,女,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李某某,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某2125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刘佳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X号新杉世纪广场X号综合楼X单元18030XX号房屋(潭房权证字第20140139**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12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刘佳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示范区吉利西路X号新杉世纪广场X号综合楼X单元18030XX号房屋(潭房权证字第2014013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