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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祥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郑情心诉雍国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情心,雍国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349号原告郑情心,女,58岁,汉族。被告雍国有,男,60岁,汉族。原告郑情心诉被告雍国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情心、被告雍国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婚前了解不深,婚后被告总是欺负原告,2014年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写下保证书而撤回起诉,但回家后不到两天,被告仍和往常一样,借着一点小事就对原告胡言乱语地辱骂,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了,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经常不在家住,家中地里的啥活都不管,被告给原告的儿子要生产地、跑户口花了不少钱,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初同居生活在一起,2012年1月3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刚同居生活时感情尚可,后经常生气、吵架,自2012年5月双方开始分屋居住,2013年3月原告到开封市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但双方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缺乏必要的相互理解和关心,经常生气、吵架,长时间分居生活,2014年4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和好后,双方仍不能和睦地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郑情心与被告雍国有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情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忠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仝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