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563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方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肖玉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