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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戚亚伟与单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亚伟,单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383号原告:戚亚伟,农民。委托代理人:楼晓航(特别授权),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单忠良,农民。原告戚亚伟为与被告单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戚亚伟的委托代理人楼晓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单忠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3月10日,被告单忠良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达成借款100万元的合意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4月10日,到期不还需每天按借款总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至还清本息为止,另约定借款中的90万元由原告及何瑞平的账户分别汇入被告账户,剩余10万元由何瑞平现金交付被告。借条出具当天,何瑞平汇给被告20万元,并根据被告的临时增加借款要求支付了被告现金12万元,2013年3月11日原告汇给被告7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忠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戚亚伟借款1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自2013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单忠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