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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5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9号。代表人张湧,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蕊,该行职员。被告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88号303-2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梅苑路10号201--205室。法定代表人张友麟。被告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56号。诉讼代表人天津市亚星清算事务所,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被告张友麟。被告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日立广日电梯空调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桦科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友麟、张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查明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2月5日裁定受理申请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对天津万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秀红审 判 员  李庆刚代理审判员  梁 辉代理审判员  兰 岚代理审判员  常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曹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