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胡东梅与杨亦龙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紫媚,邵虾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217-1号申请执行人:陈紫媚,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邵虾桥,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8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邵虾桥的工资收入(或分红等),直至金额满47119.49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