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碧铎与瑞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张碧铎,男,197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XXX号。被告瑞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秦卫。委托代理人唐溶。委托代理人李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碧铎诉被告瑞儿教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碧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张碧铎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碧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张碧铎负担。审判员 薛梅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丝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