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泸州市新贝尔化工有限公司与四川琼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新贝尔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琼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694号原告泸州市新贝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工人村17号楼1单元8号,组织机构代码:56328877-3。法定代表人姜永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90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被告四川琼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吴新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新贝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琼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新贝尔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新贝尔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琼泰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