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少民初字第00210号原告孙某。委托代理人孙习将,江苏连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甲。原告孙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超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姜慧,××××年××月××日生育次女姜琪,××××年××月××日生育长子姜晨,××××年××月××日生育三女姜某乙。××××年××月××日补领结婚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双方性格不和,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夫妻感情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子女抚养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姜某甲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某与被告姜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孙某于2014年2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姜某甲离婚,后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孙某再次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孙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本院(2014)连东民初字第0558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孙某要求与被告姜某甲离婚,未能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孙某提出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可到本院立案庭开具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并将交款凭证送交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彭倩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