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小清与陈榆林、陈益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349-2号原告李小清,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柳银,广西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榆林,农民。被告陈益信,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三峰路91号。代表人李游,经理。委托代理人温福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清与被告陈榆林、陈益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陆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清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受理费180元(原告李小清己预交18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400元,由原告李小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陈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吕兰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