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方玉海与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玉海,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43号原���:方玉海,男,汉族,1964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被告: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南关区东四马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殿伍,该公司车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玉海与被告长春戈君联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玉海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