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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马秀兴与被告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兴,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马秀兴。被告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联盟路707号,组织机构代码:77774605-5。委托代理人孙海南,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立斌,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兴与被告河北卓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2元减半收取201元,由原告马秀兴负担。审判长  张雷雪审判员  赵秀霞审判员  张富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闫白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