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周某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终字第2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2014年4月30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指定居所),5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武邑县看守所。武邑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涉嫌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周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周某以其构成自首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本案的发破案过程,事实认定不清,直接关乎原审被告人周某是否构成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邑县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武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贺审 判 员 刘国华代理审判员 刘 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广永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