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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执字第00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与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执字第00566-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2号楼116室。法定代表人肖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人民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宏彬,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华神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常仲调字第10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现因本案案外人九龙云天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提供了担保并要求解除对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的查封,对此,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同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花开富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昊东审 判 员  尤建林代理审判员  刘建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石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