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唯中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93904元(本金379695元、截止2015年5月4日利息5117元、诉讼费3497元、执行费55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程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