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劳道金,陈雪钰,岑小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79-2号申请执行人武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鸣县。法定代表人:黄宾,理事长。被执行人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法定代表人:陈雪钰。被执行人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靖西县。法定代表人:陈雪娟。被执行人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县。法定代表人:陈雪娟。被执行人陈雪娟。被执行人劳道金。被执行人陈雪钰。被执行人岑小培。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金治义贸易有限公司、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广西靖西县龙山矿业有限公司、陈雪娟、劳道金、陈雪钰、岑小培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已分别于2014年7月25日、2014年8月15日以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二初字第17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靖西县新靖镇城西路罗马花园的商铺15间。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靖西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靖西县新靖镇城西路罗马花园的商铺15间,其中:A-6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25号】、A-21号商铺【靖字第(2011)10944号】、A-22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26号】、A-24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27号】、A-25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28号】、A-26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29号】、A-30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30号】、C-17号商铺【靖字第(2011)10945号】、C-18号商铺【靖字第(2011)10946号】、C-19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31号】、C-20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32号】、C-21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33号】、C-22号商铺【靖字第(2011)10834)号、B-7号商铺【靖字第(2012)11319号】、B-8号商铺【靖字第(2012)11326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黄明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