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何某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fontface="宋体">中国某股份</font>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fontface="宋体">何某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876号之二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法定代表人王少俊。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41621198802091009。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4403200510763304。被告何某银。上列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76元,现减半收取人民币35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慧人民审判员 陈建军人民审判员 秦贵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吴海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