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执字第3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本院刑庭与高国光罚金2015执359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穗天法执字第3594号高国光: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0139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自觉全部履行义务,本院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2015年5月15日上午9:00持本通知书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明镜路一号(杨桃公园总站、前进小学西侧)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罚金10000元;(2)支付执行费50元。或将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开户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帐号:11×××01若在上述日期前已自动履行或通过本院账户付款的,需凭付款证明到执行局办理结案事宜。付款操作指引:1、当事人可以持本通知书直接到本院办理付款手续。2、当事人通过银行汇款、转账的,请按以下提示操作:(1)当事人或委托其他单位、个人代付款的,应当要求银行注明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3594号】和执行员陈晓升(2)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汇款、转账的,请在转账后及时告知执行法官查收,并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风险提示:1、如未按上述要求操作,你(单位)所付款项有可能被列为不明款项而无法及时处理,由此导致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将由你(单位)承担。2、逾期不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你(单位)将面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的可能(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第二款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员 :陈晓升电话:020-8300****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