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申请执行王华桥、孙臣会、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王华桥,孙臣会,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华桥,男,汉族。被执行人孙臣会,女,汉族。被执行人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与王华桥、孙臣会、达州市融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达州市达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外信用社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达州市达川公证处(2012)达证字第1263号公证书和(2014)川达达证执第4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民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