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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众、张洪伟、张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万众,张洪伟,张羽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65号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在,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化成,系经理。被告张万众,男,1969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洪伟,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羽,男,1964年7月15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金信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众、张洪伟、张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