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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执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书郎等与郑和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书郎,何碧芳,郑和平,陈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396号申请执行人侯书郎。申请执行人何碧芳。被执行人郑和平。被执行人陈琼。申请执行人侯书郎、何碧芳与被执行人郑和平、陈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营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和平、陈琼所有的位于营山县朗池镇白塔村住房一套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给侯书郎、何碧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清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