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东营市利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东营市利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雅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宪军,李春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五台山路支行信贷员,住该单位。被告东营市利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区西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6481330-0。法定代表人刘宪军,经理。被告东营市雅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油大学炼油厂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2325712-5。法定代表人李春峰,经理。被告刘宪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胜普街*号*号楼*单元X。被告李春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文汇街道办事处*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东营市利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雅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宪军、李春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4元,减半收取153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燕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