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在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在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765号罪犯张在帮,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3月6日,重庆市巫山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山法刑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在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9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帮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帮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虽系一级老病残犯,仍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在帮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老病残罪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系老犯以及针对幼女性侵害犯罪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在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