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怀珠与毛晋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怀珠,毛晋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怀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晋发,男。委托代理人:赵增荣,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怀珠因与被上诉人毛晋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怀珠,被上诉人毛晋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增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发回汾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叶新发代理审判员 安廷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