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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郭怀珠与毛晋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怀珠,毛晋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00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怀珠,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晋发,男。委托代理人:赵增荣,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怀珠因与被上诉人毛晋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怀珠,被上诉人毛晋发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增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汾西县人民法院(2014)汾民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发回汾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 霞审 判 员  叶新发代理审判员  安廷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