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法执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炳杰与张学明、潘美娜、刘琳、周晓芳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炳杰,张学明,潘美娜,刘琳,周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785号申请执行人申炳杰,男,汉族,现住赤峰市红山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张学明,男,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无职业。被执行人潘美娜,女,汉族,现住赤峰市宁城县,教师。被执行人刘琳,女,汉族,现住赤峰市宁城县,教师。被执行人周晓芳,女,汉族,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教师。申炳杰申请执行张学明、潘美娜、刘琳、周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潘美娜、刘琳、周晓芳的银行账户。因本案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潘美娜、刘琳、周晓芳银行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明 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韩抒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