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0186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被告陈某某,男,住乾县阳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杜 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