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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韩祥国与许艳秋、徐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祥国,许艳秋,徐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46号申请执行人韩祥国,住宾县。被执行人许艳秋,住宾县。被执行人徐世杰,住宾县。本院在执行韩祥国申请执行许艳秋、徐世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艳秋应于2014年12月15日给付申请人款6000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已付本金6000元,余款利息3000元双方达到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申请人韩祥国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