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458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斌,兰考县堌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甲,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斌、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0月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8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结婚时间不长,双方就开始生气、吵架。被告整天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常赌博,一输就是好几万。原告规劝被告戒赌,被告就对原告拳打脚踢。由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3、原告的被子六条归原告所有,共同财产4间房子归原告所有;4、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说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打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写的都是2008年以前的,孩子被告有能力抚养,不给原告,房子是老人出钱盖的。原告带了四条被子,这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于2006年经媒人介绍相识,2006年农历10月9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3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9月18日生育长子王某乙,于2012年4月16日生育长女王某丙。婚后,原、被告因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被告自2015年农历正月初一分居至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院起诉被告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证明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均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亦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效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武景余人民陪审员 付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董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