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004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海星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星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00413-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星律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上海星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关于上海星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冀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双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胜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