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成兰与重庆第二十四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兰,重庆第二十四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204号原告吴成兰,女,汉族,1964年1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第二十四中学校(重庆市兼善中学蔡家校区),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洪家榜。法定代表人吴亮,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成兰诉被告重庆第二十四中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成兰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成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成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成兰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