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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诉杨某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杨某,景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888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男,汉族。被告景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与被告杨某、景某某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因本案未宣判,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应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占江审 判 员  李胤璇人民陪审员  屈鹏彪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