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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玉龙与沙坪坝区红友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396号原告杨玉龙,男,1996年4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沙坪坝区红友建材经营部(业主陈从超,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153号1-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龙与被告沙坪坝区红友建材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龙于2015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玉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龙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