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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上海华先纺织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俊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华先纺织有限公司,盐城市俊达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先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俊达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俊,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先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俊达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的(2014)建商初字第0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盐城市俊达服饰有限公司给��原告上海华先纺织有限公司货款374643.31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5年2月28日前给付10万元,2015年8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2016年2月28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24643.31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债权的给付余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另行承担违约金1万元。案件受理费6920元,减半收取3460元,诉讼保全费2393元,合计5853元,由被告盐城市俊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申请费为575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建商初字第03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立海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唐谊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