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全太与刘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太,刘红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365号原告陈全太,无业。被告刘红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全太诉被告刘红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陈全太提供的被告刘红伟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刘红伟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且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补充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全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珂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