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杜次诉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杜军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申字第00123号杜次诉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杜军房屋登记行政撤销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平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杜军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杜军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立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