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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5月4日以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玲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