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5年5月4日以已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尹建军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玲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