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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麻志勇与佛山市桂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志勇,佛山市桂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麻志勇,男,苗族,住湖南省花垣县,公民身份号码:×××8618。委托代理人:许圣哲,系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劳慧婷。被告:佛山市桂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桂远昌,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勇,系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原告麻志勇与被告佛山市桂哥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麻志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麻志勇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按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刘俊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