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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初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光平与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平,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632号原告王光平,男,汉族。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裕辉,男,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平与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光平撤回对被告祁阳县白水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光平负担。审 判 员  唐瑞龙二O一五年月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