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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的户籍和财产所在地为陕西省泾阳县境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委托至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