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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易执字第1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勇申请执行李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291-1号申请人张勇。被申请人李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米易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李辉每月工资已被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