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桂芹与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桂芹,石大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赵桂芹,现住前郭县。被告:石大全,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桂芹诉被告石大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桂芹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