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9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常忠孝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忠孝,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00-1号原告常忠孝,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4-6号。法定代表人张国芳,该公司董事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常忠孝诉被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保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谢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