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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焦守存与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守存,吴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91号原告焦守存,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吴振,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守存与被告吴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守存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吴振的工资收入共计40000元。原告焦守存自愿以本人名下的位于滕州市西岗镇柴里煤矿生活区玉馨新区11号楼202室住房一套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焦守存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吴振的工资收入共计40000元;二、查封原告焦守存所有的位于滕州市西岗镇柴里煤矿生活区玉馨新区11号楼202室住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闵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