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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轮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亦秋诉罗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亦秋,罗伟,谭超琴,雷小文,宋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杨亦秋,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朱长生,新疆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谭超琴,女,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被告雷小文,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宋方荣,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长里,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亦秋诉被告罗伟、谭超琴、雷小文、宋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杨亦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显明人民陪审员  解凤荣人民陪审员  范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潭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