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轮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杨亦秋诉罗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亦秋,罗伟,谭超琴,雷小文,宋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轮民初字第561号原告杨亦秋,男,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现住新疆。委托代理人朱长生,新疆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伟,男,汉族,1983年5月11日出生。被告谭超琴,女,汉族,1960年5月1日出生,现住新疆。被告雷小文,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宋方荣,女,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长里,新疆迪那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亦秋诉被告罗伟、谭超琴、雷小文、宋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杨亦秋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显明人民陪审员 解凤荣人民陪审员 范洪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潭朋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