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廷玉与丁延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玉,丁延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袁廷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延会,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廷玉诉被告丁延会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廷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廷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廷玉负担。审 判 长 汪淑云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钱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