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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廷玉与丁延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廷玉,丁延会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043号原告:袁廷玉,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丁延会,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廷玉诉被告丁延会关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廷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廷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廷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廷玉负担。审 判 长  汪淑云人民陪审员  方 芳人民陪审员  钱振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曾小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