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根有与王红新、王红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有,王红新,王红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王根有,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被告王红新,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被告王红超,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有诉被告王红新、王红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