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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根有与王红新、王红超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根有,王红新,王红超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334号原告王根有,男,1943年4月26日出生。被告王红新,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被告王红超,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系原告三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有诉被告王红新、王红超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根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悦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