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515号原告王某,女,27岁。被告姚某某,男,2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享有的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姚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龚煊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