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霸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苏欢与赵大伟、陈金金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欢,赵大伟,陈金金,牛会堂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霸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苏欢,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霸州市。委托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高倩,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伟,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告陈金金,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系被告赵大伟之妻。被告牛会堂,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原告苏欢与被告赵大伟、陈金金、牛会堂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邱无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欢的委托代理人张高倩、被告赵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金金、牛会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赵大伟与被告陈金金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0日,被告赵大伟向原告苏欢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期限至2014年12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8‰,逾期后利率按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该笔借款由被告牛会堂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于借款当日将借款10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赵大伟的账户。被告赵大伟偿还了2015年1月10日前的利息,并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22日各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和逾期利息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及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赵大伟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属实,钱是我借的,我现在没钱还,希望能够和原告协商解决。被告陈金金、牛会堂未答辩。原告苏欢针对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苏欢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被告赵大伟、牛会堂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3、2015年4月10日霸州市民政局出具的被告赵大伟与被告陈金金的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赵大伟、陈金金于2004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4、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证明赵大伟向苏欢借款的事实,该笔借款由牛会堂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12月10日止,借款利率是月利率18‰,逾期不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八计收利息。5、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原告履行借款合同的事实。被告赵大伟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赵大伟、陈金金、牛会堂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大伟与被告陈金金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0日,被告赵大伟向原告苏欢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期限至2014年12月10日,借款月利率为18‰,逾期后利率按日万分之八计收利息,该笔借款由被告牛会堂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告于借款当日将借款10万元人民币打入被告赵大伟的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大伟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金,但仍旧偿还利息,利息还至2015年1月10日。被告赵大伟分别于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22日各偿还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万元和逾期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苏欢与被告赵大伟、牛会堂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原告依约将10万元钱款打入被告赵大伟的账户,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赵大伟应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赵大伟只偿还了部分本金,剩余本金9万元至今未还,属于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的民事责任。借款逾期后,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借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但因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为日万分之八,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赵大伟与被告陈金金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被告陈金金应与被告赵大伟共同偿还借款。被告牛会堂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会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大伟、陈金金追偿。被告陈金金、牛会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大伟、陈金金偿还原告苏欢借款本金9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被告赵大伟、陈金金自2015年1月11日起以所欠原告苏欢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苏欢支付逾期利息至2015年1月23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赵大伟、陈金金自2015年1月24日起以所欠原告苏欢借款本金9.5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苏欢支付逾期利息至2015年3月22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被告赵大伟、陈金金自2015年3月23日起以所欠原告苏欢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苏欢支付逾期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清之日,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五、被告牛会堂对上述第一、二、三、四项本金、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牛会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赵大伟、陈金金追偿。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合计2045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无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蕴珈 来自: